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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官方app免费下载平台襄阳市2024年“3·15”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
同志们、媒体记者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襄阳市2024年“3·15”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目的是披露消费侵权行为、展示消费维权成果、鼓励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振消费信心,发挥全社会力量,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襄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迪同志;
参加今天活动的还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各大媒体记者朋友。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大家的到来!
202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襄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牢固树立“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理念,以全国百城消费者满意度测评为主线,以健全维权机制、从严监管执法、创新维权方式、强化宣传教育为抓手,着力优化消费环境。全市消费环境持续改善,在2023年全国百城消费者满意度测评中,襄阳排名第23位,有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完善联席制度,创新维权机制。一是持续健全完善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20家成员单位构建了大服务、大监管、大联动工作体系,每年初向市政府提交本部门年度消费维权工作报告,并在各自官网和市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开。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进行更新调整,印发《部分商品和服务投诉举报法律法规授权部门及法条依据目录》和《其他相关责任机构工作职责目录》,梳理明晰各职能部门监管权限,紧密对接、精准监管、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职责。二是继续高位推进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坚持政府引领,每年组织召开由分管副市长、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襄阳市城市消费者满意度工作推进会”,推动部门、企业、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全面提升襄阳城市消费者满意度。襄阳市自2018年参加全国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以来,连续六年持续进位,进入全国百城第一梯队序列。三是加快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建设。12345热线拍一拍”受理渠道,通过襄阳日报app“拍12345”,使用拍照功能,实现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上传诉求内容,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提升服务水平。同时,对襄阳市12345微信公众号在线诉求功能进行升级,开发地图功能,实现事发地点精准定位。
(二)部门协同发力,提高维权效能。各部门结合职能职责,通过多种渠道依法、规范、高效接处消费投诉,积极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
全市消委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867件,调解率95.9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13.35万元。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襄阳监管分局接收并转送银行保险机构消费类工单11765件,同比增长 27.15%。金融消保调解中心成功调解各类金融纠纷案件802件,调解成功率93.22%,成功调解案件同比增长64.01%。全年共向法院成功司法确认申请726件,涉案金额1.649亿元,司法确认占全部调解成功案件的90.52%,司法确认率同比增长17.92%。全年成功调解法院委托委派案件51件,同比增长45.7%。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理文旅市场举报投诉150件,办结率100%,为游客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
市农业农村局调解处理各类投诉690起,准时处理率达100%,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通过12363系统受理金融消费投诉78件,承接转办
市住建局受理各类纠纷1962件,成功化解1854件,达成调解协议913件。
2023年,针对社会普遍关切和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食品药品、商品质量、特种设备、文化旅游、美容健康、教育培训、农资农药、交通运输等重点消费领域,各成员单位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从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543件,案值2747万元,案件总数位列全省第二,其中食品类、药品类和移送公安案件数量均位列全省第一。
(四)构建社会共治体系,加强消费保障。一是紧贴民生需求,保障“四大安全”。守住食品安全底线%。顺利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复审验收,蝉联“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称号。守护群众用药安全,完成药品化妆品抽检708批次,合格率97.88%。夯实特种设备安全,查处特种设备类违法案件29起;强化工业产品监管,大力推进“智慧监管一张网”应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9513家企业实现有效监督检查,系统数据指标位居全省前列。二是持续加强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开展放心消费省级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七天无理由退货”活动,深化3·15”投诉和解平台推广运用,为襄阳打造汉江流域消费中心城市奠定坚实基础。全市1081家企业参与“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今年新增509家,累计办理无理由退货71万件。全市入驻和解平台企业3834家,2023年新增1180家;平台投诉1215件,成功和解1171件,和解成功率96.37%。三是联合优势单位建立协作机制。襄阳市消费者委员会先后同市金融消费保护与纠纷调解中心建立金融消费投诉调解工作对接机制,同襄阳仲裁委建立消费者权益争议化解工作对接机制,同襄阳市检察院建立知识产权类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机制,共同发挥各自优势作用,多元化解消费纠纷。
(五)挖掘消费潜能,激发消费活力。我市出台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欢GO襄阳·乐襄消费”系列活动,发放消费券超过1亿元。襄阳古城保护利用和文旅开发取得突破,以襄水为主线的历史文化资源加快活化转化,涧南园、马跃檀溪、桃林馆、万山景区等历史风貌恢复迈出实质性步伐,襄水街主体工程基本完工,管家巷文化休闲街区火热开街。六〇三文创园、盛世唐城·唐人街获评省级特色商业街,建设路汉江创意园、班河大峡谷景区成为省级夜间消费集聚区。全市新增四星级旅游饭店3家、湖北旅游名镇(村、街)4个,引丹渠成为国家水利风景区,华侨城奇幻度假区获批4A级景区。全市旅游收入突破600亿元,文旅产业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消费市场加快回暖,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8.1%。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平衡不充分,基层一线维权力量难以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的矛盾仍较突出。
2024年,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坚定信心、锐意进取、奋发有为,持续改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推动襄阳都市圈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切实发挥行政监管作为消费维权工作强力后盾作用。强化消费维权“诉转案”处理和行政约谈制度,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信用联合惩戒。依托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强化信用信息归集、披露,推动对企业信用的实时、动态和联合监管,为多部门、跨行业联合打击消费侵权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支撑。
消费投诉和解平台”建设,积极鼓励小额消费纠纷在线快速和解处理,即时化解消费纠纷。二是加强公益律师团、专家委员会、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消费纠纷调处。三是推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曝光投诉集中的问题企业,展示售后维权服务高效的优良企业,促进经营者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责任。
·4”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消费宣教工作“五进”活动。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法治宣传职责。以建设消费教育基地为抓手,通过开展消费体察、比较试验、“你点我检”、宣讲座谈、消费警示等多种形式活动,实现消费教育常态化、多元化和专业化,广泛传播理性消费观念、科学消费知识。襄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吴恒:
202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正确指导下,襄阳市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复审为重点,持续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全面总结2023年襄阳市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的成绩,我们编制撰写了《2023年襄阳市食品安全白皮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襄阳市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全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及舆情事件,圆满完成全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化应急演练,再次荣获“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称号,在全省2023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名列前三名并获A级评定,食品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得到国务院食安办充分肯定。
一是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2023年全市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共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31947批次,总体合格率为97.90%。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共完成食品抽检任务21593批次,比2022年增加429批次;总体合格率97.36%,同比增长0.62个百分点。其中,全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食品总计18573批次,总体合格率为97.22%。食品抽检结果表明,我市涉及的31大类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均较高,蜂产品、蛋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冷冻饮品、乳制品等10类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率达到100%。
三是食品产业稳步前行。2023年,食品产业实现总产值824.7亿元,食品加工经营主体同比增长2.73%,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数量同比增长44.5%,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同比增长11.37%。全市食品产业拥有582家规模以上企业,占全市工业规上企业总数的1/5。食品轻工产业已成为全市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在全市144产业集群中仅次于汽车产业,产业规模在全省各市州中排名第二位。
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激发主体活力,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创新“日常监管+风险评定+处罚惩戒”三联模式,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纳入日常监管重要内容,将企业负责人、总监、安全员履职效果纳入风险分级信用分类评价模式,全面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宣传培训,累计培训29916人次。
一是强化种植养殖治理。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加强污染治理。在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推行食用农产品随车附带合格证上市,全市实施主体达528家,占生产主体的72%,开具合格证10484张,附带合格证上市农产品达到6016.38吨,实现上市农产品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
三是强化食品流通治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24828户食品销售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基层社区建立“一中心两基地”,打通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使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开展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日本进口食品风险排查、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流通领域大米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等专项行动,达到了“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的目标。
四是强化餐饮服务治理。组织编写《襄阳市餐饮服务操作规范与流程》,实现餐饮服务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以“小厨房”服务“大民生”,打造“外卖+明厨亮灶”示范园区和“互联网+美食”示范街区,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能力,实现餐饮、外卖、服务等新兴行业提质增效。强化农村集体聚餐、校园及周边等重点领域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开展春秋季校园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全市1469所学校全部配齐食品安全副校长,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立案查处违反《反食品浪费法》案件54件。
二是实现食品安全“智慧管”。我市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列入全国第二批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城市,也是全省唯一一个参与创建的城市。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在全国率先将餐饮业纳入“一网统管”平台,实现食材出入库、烹饪过程、健康体检、餐具消毒、食品留样等全过程24小时智能监控和风险预警。
三是实行企业信用“精准管”。创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主体责任+销售情况+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责任约谈+问题整改+人员变动”的动态风险评分模式。将风险分级结果与信用联合奖惩、企业风险预警和信用修复紧密结合起来,开发襄阳市联合奖惩系统、襄阳市企业风险预警平台,率先实施信用修复,受到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
四是首创应急处置“快速管”。汇聚事故信息报告、医疗资源分布、应急队伍管理、物资储备等应急资源,在全国率先打造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一张网”,实现“一地出事、全域感知,事故进展、全息智研”。同时线上指挥调度市、县、乡、村、网格五级应急体系和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公安局、宣传部、网信办等应急队伍,打造队伍管理“一张网”,实现“一地有事、全程协同,事故应对、全时响应”。
以保障民生为根本,强化过程管控。在种植养殖环节,深入推进“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和养殖规范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突出重点风险源标本兼治。在食品生产环节,探索“以大带小”思路,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强化风险排查整治,突出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提高。在食品流通环节,高效运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网络食品销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突出食品溯源体系建设运用。在餐饮服务环节,继续开展网络餐饮问题、餐饮现场环境、学校食品安全、农村集体聚餐、制止餐饮浪费等专项整治行动,继续探索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突出餐饮新业态风险研究。
以区域龙头为引领,做强食品产业。大力推进食品产业补链、强链、延链,壮大食品产业集群,打造特色鲜明、支撑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跨产业融合、联合、耦合,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区由单一种养殖功能向种养结合、农产品加工、信息服务、农业观光体验等多功能融合发展转变。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智慧化、绿色化,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全产业链各领域应用。大力推进品牌培育差异化、高端化、个性化,挖掘襄阳牛肉面、锅巴等老字号食品的文化新内涵,提升吸引力和竞争力,推动与旅游特色产业经济的健康融合发展。
。围绕交通保障最薄弱、群众出行最烦心、投诉举报最高频的事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年检查客运企业231户次、客车1700辆次,依法查处10起;检查货运企业722户次、货车1028辆次,依法查处51起;检查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21户次,依法查处2起;检查驾校17户次,依法查处4起;检查维修企业427户次,依法查处5起;检查巡游出租车企业43户次,依法查处42辆次、112人次;检查网约车企业34户次,依法查处164户次、165辆次;检查客渡船舶443艘次、货运船舶605艘次、港口企业23户次、水运企业39户次,依法查处26起。交通营运秩序不断规范,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群众出行最便捷、服务保障最直接、交通环境最优化、群众体验最舒畅的重点环节,持续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助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档升级。一是持续优化工作机制,以更大力度、更快速度、更好态度办理群众有关诉求。二是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围绕交通运输领域群众最糟心、社会反映最强烈、服务保障最薄弱的重点环节,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持续开展普法教育,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筑牢交通法治基础,提高全民维权意识。四是持续开展行业文明创建,通过政策奖励、行业约束、示范引导、舆论监督等措施,提高行业治理规范化水平。
2023年以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襄阳监管分局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践行金融监管政治性、人民性的重要抓手,督导银行保险机构提高政治站位,规范销售行为,持续优化服务,加强内控管理,全力提高消保工作质效。同时,坚持和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探索“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一体化多元解纷服务“襄阳模式”,已成为全省涉金融领域纠纷调处首创品牌,2024年2月消调中心被市委政法委授予“枫桥经验”先进典型,消调中心主要负责人王久明同志被授予湖北省2022年“最美消费物”。
牢固树立“为民监管”理念,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格局,推动建设责任清晰、高效顺畅的消保工作体系,切实压实金融机构消保主体责任,督促金融机构完善消保工作机制,加大举报投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检查和处理力度,有效解决部分机构举报投诉数量居高不下、违规行为长期整改不到位等顽疾。积极组织全辖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总局新投诉系统上线运行,以投诉处理信息服务平台为载体,着力优化服务,提升工作效率,确保每件消费工单应接尽接、应记尽记、应转尽转、应复尽复。2023年,共办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类工单11765件,较上年同比增长 27.15%。用好投诉大数据,每季度对全辖银行业保险业消保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全年先后针对代客操作、夸大收益、承诺保本、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风险环节,从销售行为管理、代销制度建设、消保履责能力方面向辖内银行机构发布风险提示。对辖内15家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工作,发挥消保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推动加强源头治理。
大力推进“法院+金融”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实现与襄阳市10家基层法院诉调对接全面合作,在全省行业系统首家实现诉调对接全覆盖。联合召开“法院+金融”诉调对接推进会,建立“执前和解工作室”,不断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金融解纷机制。推动形成聚焦金融矛盾纠纷联动快处,化解在早、在小、在基层。在全省调解系统和法院系统率先创新银行信用卡失联修复调解,破解因失联引起的诉前调解成功率低的瓶颈和银行信用卡不良资产清收难的痛点。主动扛起实质性化解金融矛盾纠纷社会责任,注重对、困难企业群众的关心关爱,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解纷的便捷度和获得感。把好投诉处理的第一窗口,建立实施投诉调解对接机制,及时主动引导投诉分流调解,帮助消费者化解烦心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在涉及、困难企业和群众各类纠纷案件调解中,积极协调银行保险机构争取政策支持和建立绿色通道,惠普于民、方便于民。2023年,成功调解各类金融纠纷案件802件,调解成功率为93.22%,成功调解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64.01%。全年共向法院成功司法确认申请726件,涉案金额1.649亿元,司法确认占全部调解成功案件的90.52%,司法确认率较去年提升17.92个百分点。51件诉讼案件实现矛盾化解在诉前、诉讼解决在庭前,较去年同期增长45.7%。先后深入患病患难群众、高龄老人等特殊群体家中上门调解10多人次,全年共调解困难群体案件20多件,涉案金额达7500多万元,减少诉讼费近100万余元。
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采取线上线下多措并举宣教融合形式,突出“一老一少一新”重点,2023年组织开展“3·15”和9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覆盖全市12个县(市、区)、400多个社区、100多个乡镇和2000多个行政村,触及消费者300余万人次,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引导消费者学金融、懂金融、信金融,不断提高自身权益保护能力。同时,金融消调中心通过日常教育宣传与集中教育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以通俗易懂的表述,普及银行保险消费知识,提示消费风险,介绍侵权风险识别防范技能和合方式,帮助公众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
2024年,我们将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持续健全“转、受、办”处理机制;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力度;严抓适当性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误导销售,围绕行业内集中投诉领域系统研究解决办法,强化源头治理,着力构建“大消保”工作格局,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妥善解决。
2023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公共卫生总师杨玉茹
2023年,市卫健委坚持以服务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宗旨,紧紧围绕医疗卫生领域服务质量监管、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消费教育引导等重点,切实规范行业服务行为、完善消费维权机制、解决消费维权纠纷、打击消费侵权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行业日常监管的同时,切实强化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持续保持对消费侵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持续开展无证行医专项治理,将非法行医作为重点整治内容,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医疗服务消费中的合法权益;针对医疗美容服务市场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问题,及时回应群众关注,组织开展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整治,引导和规范医疗美容机构切实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2023年以来,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共办理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案件278件,履行罚没款223.100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6073万元,有效打击了卫生健康服务消费中的违法侵权行为。
为及时处置卫生健康领域各类消费维权投诉举报,建立完善了投诉举报制度及处置流程,对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反馈等环节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制度流程的规范,做到消费者诉求有人管、及时管、有效管,确保所有投诉举报都得到及时处置和回应。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目前,市卫健委设立四种投诉举报渠道,分别是政府12345热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网上投诉举报信箱及接待接访室。2023年,医疗卫生领域各类消费者投诉举报问题,均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置,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深入推进卫生健康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大力营造讲诚信、重承诺、守法纪和“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行业氛围。以立信为基础,强化医疗卫生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加强信用数据披露,2023年市卫健委在湖北信用信息平台及部门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58条次,为多部门、跨行业联合打击消费侵权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支撑;以用信
为目标,开展社会信用修复,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2023年以来,引导73余家失信主体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开展信用修复,恢复失信主体权利。在今后的工作中,市卫健委将继续本着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宗旨,持续深入开展行业综合能力提升建设,督促指导各类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机构)依法执业、依法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医疗卫生消费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依法打击消费侵权,及时关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行业综合治理,确保医疗卫生服务消费环境安全有序。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调研员 席修璞2023年,全市消委组织共接到消费者来电、来信、来访6672人次,其中咨询805件,受理消费者投诉5867件,已调解5631件,调解率95.9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13.35万元。总体上看,2023年消费投诉总量较上一年度增幅不大,主要呈现以下特征:经济复苏,消费总量得到增长;各部门强化监管服务,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维权渠道多元化便利化,消费者维权意识提升。
2023年,直播带货、“达人探店”等网络消费模式风靡全国。结合日常投诉数据,以及襄阳市消委开展的“达人探店推销”专项消费调查活动,发现投诉中,广告违法、价格欺诈、低俗带货、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等问题比较突出。与此同时,衍生出“如何利用直播带货赚钱的教学培训”相关投诉。如襄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直播培训退费投诉208件,涉及金额123.87万元,目前已退费118.64万元。
2023年,全国出现文旅休闲娱乐消费报复性增长现象,襄阳市众多文化旅游景点也吸引了全国游客。市文旅局全年受理旅游消费投诉150件,市消委系统全年受理旅游类投诉42件。其中,节日涨价引发舆情。
教育培训类投诉全年480件,占服务类投诉总量8.18%,排名第二位。未成年人校外教培,成人“公考”、考研培训仍然是群体性投诉热点。主要表现在:课程内容或服务质量欠佳,格式条款合同不公平,虚假或夸大宣传;承诺考试不过退费,但合同隐含限制条件误导消费,最终难以兑现;收取预付费后停课停业、关门跑路,消费者退款困难。如襄州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武汉某公司关门跑路退费投诉,导致19名学生参加的“高效学习法”教培服务退费无门。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消费经济备受关注。一些不法经营者针对老年消费群体实施各种欺诈手段,如免费旅游、聚餐、体检、发放小礼品的“套路”营销,上门陪聊、帮做家务的“亲情”营销,扮演专家患者身份、编造疾病养生知识的“虚假”营销,骗取老年人信任后极力推销功效可疑、价格虚高的各类“保健”产品。
2023年,全市消委系统受理房屋装修、建材类投诉229件。主要涉及装修合同违约,建材、装修质量不合格,保修义务履行困难;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装修公司格式条款合同明显不平等,要求消费者提前大比例支付,出现费用超标、工期拖延等合同违约情形时,消费者一方缺乏合同保障。襄阳市今年入选“3·15”
主要问题表现在:购车合同不规范,强制购买保险,不履行合同约定;售后维修水平不高,多次修理故障仍不能排除;维修保养价格不明示、不透明,小病大修;产品质量争议大,消费者举证鉴定维权难;二手车销售信息与实际不符、交易后质量问题难保障;新能源车虚假宣传夸大性能指标,售后服务体系配套不完善等。
预付式消费在餐饮、健身、美容美发等生活消费传统领域已成为主流消费模式。因商家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不平等、限制消费者权利、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未予显著提示,甚至关门跑路等,引发诸多预付式消费投诉。如消费者李先生在某酒店办理4000元会员卡,到春节前准备预订团年宴时,才被告知特殊时段不能使用会员卡内金额。
互联网智联时代到来,各种家电产品更加智能化,但是也带来操作复杂、使用不便、网络安全隐忧等问题。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泛滥,点播收费“套娃”模式令人诟病;小区、商超酒店“刷脸”设备引发个人信息隐私权争议;餐饮、零售、停车场等某些行业的部分经营者通行手机APP消费结算模式,对特定群体不够友好,有的门店不提供现金交易服务。如消费者刘先生反映,在万达商圈某餐饮店就餐,商家要求必须扫码关注才能点餐消费。
襄阳市公安局治安内保支队副支队长 闵立军案例一:“5·1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5月11日,枣阳成功侦破一起非法添加新型那非类物质衍生物的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捣毁生产、销售、储存窝点6个,查扣新型非法添加物0-丙基伐地那非10公斤,网红食品“仙优悦”人参牡蛎糖果3281盒,直播用电脑、手机20部,暂扣银行卡26张、涉案车辆3台。经查明,2022年以来,该团伙以张某生(上海图甦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纠集张某洪、梁某明、丘某裕、张某、贺某楼等骨干力量,委托生产商定制“补肾壮阳”糖果食品,以明星代言、层级代理、网络直播、网银支付、物流发货等形式,面向全国销售,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
案件情况:2023年1月6日,保康县公安局成功破获赵某超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捣毁生产、储存、销售窝点17个,当场缴获假冒品牌白酒1.92万瓶、假烟309条及假酒配套包材10万余套,该案涉及湖北、浙江、重庆、河南、天津、陕西、四川、山东等8个省市。经查明,2020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超从浙江等地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系列包装、酒瓶、假冒商标,用低端白酒作为基酒,在襄阳市樊城区自己家中,组织灌装茅台、五粮液等系列高档白酒,通过物流快递和线下送货的方式,先后向四川、陕西、河南、湖北等地的吴某民、赵某等40余人进行销售。
案件情况:2023年6月14日,老河口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老河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局移交线索,成功侦办一起销售伪劣卷烟案。经查明,2022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郭某凡父子三人通过犯罪嫌疑人黄某明多次从广东揭阳购买伪劣卷烟在湖北省内销售。现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查获伪劣黄鹤楼、利群等品牌卷烟1400余条,涉及广东、江苏、湖北3省。
案件情况:2023年6月13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襄城区某豆浆店依法检查时,发现其炸制油条的操作间内,有一袋已开封的硼砂,现场称重硼砂剩余量为700克leyu官方app免费下载平台。执法人员将该店炸制的油条样品送到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3年6月29日,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该油条中铝残留量为908mg/kg、硼酸含量为1564mg/kg。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复检申请。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硼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7月3日将该案移送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法院近日依法宣判:经营者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并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案件情况:2023年3月17日,根据社会举报,市卫健委对高新区张某某眼镜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中心负责人张某某夫妇2020年8月分别以襄阳某眼镜经营有限公司、襄阳某视光配镜中心名义与襄阳某医院签订《合作意向书》《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该医院江汉门诊部眼科部分房屋,以该医院名义对外执业。期间,张某某注销公司执照,注册了高新区张某某眼镜中心营业执照。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在承租的襄阳某医院江汉门诊部眼科房屋内,以该医院的名义为已佩戴角膜塑形镜的患者实施复查,并填写角膜塑形镜验配病历资料。
案件情况:2023年7月21日凌晨4时,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尹集乡派出所来电称,在襄阳南高速口发现一辆大货车装载的仔猪未经检疫。现场检查发现,一辆解放牌棕色大货车,车牌号为吉A××××5,车长9.6米、宽2.5米,货箱高3层,左右两侧各5个隔栏,共装载三元杂交仔猪419头,系从南漳县城关镇马某某家庭农场装载启运,准备运往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邱某养殖场饲养。因装车完成时已是凌晨一点左右,马某某心存侥幸,未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检疫,运输时该批仔猪未取得动检合格证明。8月10日,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7月21日同类检疫合格仔猪在襄阳市场上的正常交易价格为477元/头。据此,该案案值为人民币199863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马某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襄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19917.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情况:2023年4月,梁某与第三方旅行社私下合作举办“甘肃青海大环线日游活动”旅游产品推介会,会后梁某向尹女士等游客收取团费每人2680元,为游客联系购买车票、住宿、用餐、景区游览等事项,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会上宣传此次旅游活动为一价全含、品质团、无购物,但游客抵达目的地后被当地导游告知需进购物商店,旅程中也需另外支付部分门票、就餐等旅游费用,宣传的旅游项目与实际旅游项目不符。
处理结果:当事人梁某组织宣传、招徕的“甘肃青海大环线日游”活动,属于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梁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梁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1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5141元。梁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游客赔礼道歉,退赔游客额外支付的2659元。
案件情况:2023年3月27日,襄阳市烟草专卖局移交案件线索:湖北祺晟顺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枣阳韵达南城花园快递超市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经查,该网点于2023年1月11日寄递卷烟45件,合计90条。涉案快递单号经安易递监管版APP稽查,发现寄件人身份信息和快递面单上寄件人身份信息不一致。比如:稽查显示寄件人名为陈某菊、李某、王某玉、鲁某兰,而快递面单显示寄件人为王某翔、施某学、杨某斌、某玲,实际寄件人为赵某强,存在寄件人和快递面单显示寄件人信息不一致行为。
案件情况:2023年6月26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与襄阳市住建局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襄城区卧龙镇闻畈村三组泽松餐馆发现其使用的有两瓶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依法将该案线索移交襄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办理。执法支队通过襄阳市气瓶安全追溯系统查询,发现泽松餐馆使用的两瓶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由南漳县九集液化气站充装后由送气工送达。经查明,两瓶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不是南漳县九集液化气站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其对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案件情况:2023年5月3日18时40分,出租汽车鄂F****在樊城区人民广场搭载两名分别6岁、9岁的儿童上车,儿童给家长打电话,其家长告知司机徐某送至王寨内部的卫生院,司机以王寨路窄汽车难进为由不愿开进去。行驶到解放路人防办时,家长再次打电话告知司机徐某不送到里面就不付车费。徐某听后生气,行驶至解放路与朝阳路口时,口头声称出租车坏了直接让两名儿童下车。当时正在下雨,儿童家长随后电话报警。
处理结果:《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服务”。本案当事人徐某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对无人照顾的儿童中断运输服务、置于不安全境地,情节严重。依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徐某履行罚款义务后,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相关法规宣传教育。徐某签署《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作出“不再无正当理由中断运输服务”的承诺,通过电话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案件情况:2023年4月,消费者张先生和邻居占女士一起与安陆市某建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合同总金额分别为17万元、18万元,二人分别实缴金额11万元、10万元。公司承诺将两家房屋打造成该企业“样板房”,双方形成合作关系,并赠送诸多大礼包、引流奖励等。装修开始后,消费者催发赠送礼包材料,公司方声称,如果想拿到6万元赠送礼包,必须再购买30万元产品。消费者此时发现协议不是普通的家居装修协议,而是《装修材料购销协议》,感到上当受骗,遂向襄阳市消委求助。
处理结果:襄阳市消委联系安陆市消委开展调解,经查明:涉案公司不签订消费性质的《装修合同》,而以“空头”大礼包形式诱导签订经营主体间的《购销协议》,故意改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使消费者丧失依据《消保法》主张权利的基础。《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没有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履行特别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通过释法说理,双方同意解除此前“合作协议”,重新签订装修合同;张先生、占女士分别补交装修款项1.5万元、1万元;订单金额的差额部分产品,公司赠送给消费者,完成剩余硬装工程,并在货运物流费用方面给予50%报销。
案件情况:2023年9月,消费者汤女士在邓城大道某家居店定制家具。在销售人员的营销下,汤女士先支付1.3万余元定金,后签订《定货合同》;现场销售人员未对合同条款详细解释,汤女士未认真阅读条款。回家后查看合同,认为商家欺瞒消费者,要求退款。商家辩称合同属自愿签订,不存在欺瞒情况,拒绝退款。汤女士遂投诉至襄阳市消委。
处理结果:市消委调查发现《定货合同》存在两处问题,一是定金比例高达50%,超出《民法典》规定的最高20%的比例;二是消费者与商家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消费者违约“每天1%支付仓储费”,商家违约“每周0.5%支付违约金”,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违反《消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解,商家全额退款。
处理结果:经查明,游乐园在暑期将游泳池单独租借他人开展游泳教学经营活动,有20余人交费报名,由于内部管理原因停止教学。《消保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违反约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服务费用和赔偿损失。游泳教学经营者与游乐园之间的纠纷不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向以上两方选择主张权利。经过沟通释法,游乐园同意以高于剩余学费的标准补偿学员游乐园门票或现金,同时承诺按照既定方案自行解决后续全部同类纠纷。
案件情况:2022年2月,南漳县九集镇农机操作手陈先生,在襄州区光彩物流基地某农机经销部购买了一台二手乘坐式高速插秧机,付款5.2万元。5月3日,开始季节性插秧作业;5月8日,插秧机出现高温现象,商家免费维修;随后又陆续出现电脑控制失灵、手动控制失灵、发动机持续高温等问题;6月6日,不能正常作业。因插秧机故障频繁,陈先生多次联系要求退机或换机。商家只同意售后维修,不同意退机换机。陈先生遂投诉维权。
处理结果:车行认为该车辆车身有6处撞痕,车漆破损,只能以9000元费用回收,但是徐先生有异议。《消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扣除折旧费5000元,徐先生拿到退车款1.1万元。
案件情况:2022年10月,润先生与严先生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润先生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严先生此次事故负全责。严先生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时车辆性质为非营运用车。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严先生车辆行驶里程数过多,怀疑存在营运性行为。若严先生未向保险公司更改车辆使用性质,该起事故商业险部分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保险公司要求严先生配合调查,但严先生不予配合。润先生车辆一直无法理赔,遂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襄阳市金融消费保护与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案件情况:2023年5月6日,张先生在线上平台与襄阳A房产经纪公司签订《好赞协议》,将其父母在襄阳的房屋挂牌推广。5月9日,襄阳市B房产经纪公司找到买家,经联系后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张先生同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随后A公司根据《好赞协议》,要求张先生支付“好赞”服务费三千余元。双方产生争议,遂向襄阳市房产和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
处理结果:经查,张先生与A公司签署《好赞协议》约定:A公司对其父母房屋出售进行推广服务,若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推广成功并成交,出售方支付成交价1%的好赞服务费。张先生认为,其委托A公司的目的是出售房屋,而不是所谓的“好赞”服务。A公司当时口头承诺成交后由买方承担中介佣金,张先生线上签订协议时未细看,直接签署了协议。在A公司索要三千余元佣金时才发现,协议规定由张先生支付,该条款内容与当时口头承诺不一致。根据《房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房产信息服务属于经纪服务的一部分,“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最终A公司接受调解,放弃收取“好赞”服务费。各方握手言和,此房屋顺利过户。
案件情况:2023年7月,襄阳某培训学校委托北京某旅行社组织65名在校学生参加研学游活动。宣传手册及旅游合同均约定有“进清华北大校园、游故宫景区”等行程。后因各种客观因素,旅行社方临时调整行程,此次研学游的核心游览点均未前往。学生家长要求该培训学校退全款,校方认为应当由组团旅行社负责退款。三方产生争议,故投诉至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处理结果:经查,该校与组团社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行程变更系客观原因造成。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因客观原因变更行程、花费明显少于合同约定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差额,并支付差额违约金。争议在于,学生家长认为校方应当承担退款责任,该校则认为应当由组团旅行社退款。依据《消保法》相关规定,学生家长有权向学校主张权利,该校应先行退赔,之后可向该旅行社追偿。最终双方达成协商,校方退赔每人1000元,共计6.5万元。
2024年,市市场监管局将坚持监管与服务并行,打击与保护并重,切实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日常监管出“实招”。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查处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和重要民生商品等价格违法行为;守牢安全底线,持续抓好“三品一特”安全风险管控;强化广告监管,重点查处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虚假违法广告。二是执法办案出“硬招”。持续开展“铁拳”行动,发挥好投诉举报、监督抽检、日常监管等案源渠道作用,加大深挖力度,查办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大案要案。三是净化环境出“真招”。以全国百城消费者满意度测评为抓手,进一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依托“12315热线天无理由退货”等载体,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持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四是创新机制出“新招”。建立分析研判机制,定期通报12315投诉举报基本情况,针对重点问题发布消费提示;建立问题会商机制,针对严重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复杂疑难问题,及时召开专题讨论会研究解决;建立协同调处机制,进一步加强同市法院、市检察院、襄阳仲裁委、市金融消调中心等部门的合作,构建多方联动、多元化解的大维权格局。
湖北日报记者:2023年,市场监管局抽检主要工作有哪些?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将有哪些创新?
2023年,在抽检方面,我们一是围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工作,实时通报抽检结果,确保计划按期推进,切实筑牢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安全防线%;完成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检708批次,完成率100.85%,不合格率2.12%。二是围绕群众关心的重点食品,深入推进“你点襄检”活动,不断拓展抽检方式:“五一”联合市广播电视台推出“护航假日消费”为主题的现场直播,“酱香拿铁”上市当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端午、中秋、国庆期间,对节令食品进行专项抽检,守护广大消费者“菜篮子”“米袋子”安全。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一方面将坚持为民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对高风险企业和产品实施重点抽检;对一年多批、连续多年、非法添加的企业实施跟踪抽检;对“一老一小、一早一晚、一网一平台”等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实施专项抽检。另一方面,继续打造“你点我检”襄阳品牌,坚持开门办抽检,紧扣民生诉求,聚焦群众关心的食品品种、检验项目和抽样场所;创新抽检方式,深入开展“你点我检”进校园、进市场、进网络活动,推进“你点我检”服务惠民活动常态化。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下一步全市公安机关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犯罪:一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机制。依托“公安+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规范线索通报、案件移交、信息共享等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对各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案件及时挂牌督办,限期结案,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三是进一步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认真总结,形成长效机制;对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剖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增强打击的针对性、有效性。
中新社记者:乘坐巡游出租车时,如果遇到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并收取高额费用的,应当怎么办?
巡游出租车运营服务价格是经过市物价部门批准确定的。目前,襄阳市区巡游出租车运营服务价格标准为:起步价2公里7元,公里租价1.7元/公里。根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乘客应按计价器显示数额支付车费,如果驾驶员无故不使用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乘客朋友如果遇到驾驶员“不打表且强行收取高额车费”的,请记清楚车牌号码或驾驶员服务监督卡记载内容、具体乘车时间、起讫地点,及时拨打12345热线热线
进行投诉,市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依照《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驾驶员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扣5分。荆楚网记者:患者在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纠纷后,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杨玉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定义为医疗纠纷。一般来说,医疗纠纷处理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双方自愿协商。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二是申请人民调解。由医患双方向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医调委会安排法律专业人士就医患双方争议问题进行协调。三是申请行政调解。也就是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需要强调的是,与医疗纠纷相关的人身损害,涉及行政管理和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均是在医患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没有强制力。患者也不能在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情况刻意激化矛盾,将医疗纠纷演变成“医闹”,《民法典》中对医疗损害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一定要严格选择正当的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俊: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集中体现。这次机构改革明确要求,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我们襄阳分局将担责尽责,当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者。2024年,我们将按照金融监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的统一工作部署,着力构建“大消保”工作格局,持续健全“转、受、办”处理机制,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妥善解决。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力度,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严抓适当性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三适当”要求,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误导销售。同时,标本兼治,围绕行业内集中投诉领域系统研究解决办法,强化源头治理。
襄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吴恒:因时间有限,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刚才,发布会通报了2023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工作报告,发布了《2023年襄阳市食品安全白皮书》,各部门通报了各自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开展情况,发布了2023年度消费投诉热点、消费维权执法典型案例、消费投诉典型案例。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每个部门的辛勤努力。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市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对大家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二十大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习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襄阳市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出台刺激消费的政策措施,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全力激发有潜能的消费。”我们要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高度重视消费维权工作,勇于破解消费维权领域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营造更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弥补消费环境的短板弱项,持续强化消费信心,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能消费。
我市连续六年参加中消协开展的全国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2023年度得分81.95分,排名全国百城第23位。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下一步,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履职尽责,加大消费维权执法力度,拓宽消费维权渠道,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始终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要加强各自行业领域的消费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预防风险、依能力,积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新风尚,做好科学理性消费的“引导者”;要进一步研究新的工作思路、探索新的工作方法,落实优化消费环境建设举措,做好襄阳都市圈高质量发展的“建设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发力、协同联动。各级消协组织要积极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希望消协理事单位一如既往地支持、帮助、服务消费维权工作;希望企业带头诚信守法经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希望广大新闻媒体继续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违法失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最终,通过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消费维权治理格局。